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税法功能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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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功能,是将系统的要素和多个作为要素集合体的子系统,或者说是在整个系统所担负的活动、作用、职能与系统实现目标和系统适应环境所必须满足的必要性条件相关时,对此活动、作用等赋予的意义。关于法的功能,卓泽渊教授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是指法内在所具有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蒋晓伟教授认为,“所谓法的功能是指法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向,它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功能与作用的语义有相近之处,但作用侧重于实际的效果,功能则侧重于说明带有方向的活动。”赵震江、付子堂教授认为,“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因为“法的功能成为反映各部门法特征的主要标志,并体现着各部门法的本质”。所以税法功能的理论对于认识税法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现有的关于税法功能的研究成果看,大都从传统的法学规范范式进行分析,并且多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从法与经济学的视角即主要从微观的角度来探讨税法的功能,以期对税法功能和税法产生的合理性、正当性产生新的认识。
一、税法可以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有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本文主张从法律的视角即权利与义务的视角对外部性进行定义,认为外部性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结果,是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利益的失衡。负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正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王廷惠就认为,“外部性的本质是围绕行使权利引发的利益冲突”。邹先德也认为,“不同经济外部性行为的法律特征又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外部性的特征主要有:产生的必然性,即不可避免;存在的普遍性,即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解决的相对性,即不能完全实现内部化以及解决方式的多样性,等等。外部性的存在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效率,我们研究外部性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外部性内部化的途径,以便使资源配置尽可能达到最优。税法在此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一)负外部性解决的方式——庇古税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市场失败导致了外部性,从而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所以必须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来说是要通过政府行为使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使生产稳定在社会最优水平。如庇古认为当负外部性出现时,政府对当事人课以赋税,转补给相应的受害者,使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等,以抑制该经济单位的生产。该理论称为著名的修正性税收方案,即污染者必须对每单位的污染活动支付税收,税额等于负的外部性活动对其他经济行为者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MEC),即边际社会成本(MSC)与边际私人成本(MPC)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污染税(或资源费)T=MSC-MPC=MEC=e'(Xe)。e'(Xe)为外部侵害者实施的外部成本函数。通过征收这样一种税收(或收费),污染者(或资源浪费者)便将负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恢复帕累托最优。显然,庇古税是一种基于社会和私人纯产品差异的分析,并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矫正负的外部性影响的解决方案。尽管它没有考虑所有权的社会功能而受到来自科斯、张五常等产权经济学家们的严厉批评,但由于庇古税的基本原则与现行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和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认同并倡导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一致的,因而,征收污染税是目前被各国政府采纳的一种最普遍的控污措施。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负的外部性内部化是一个经济主体实际承担了其在行使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曾施加给了其他经济主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