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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知识问答试题

时间:2024-10-13 00:15:08来源:网络 作者:海棠云影 点击: 298 次 下载.docx文档

1、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威胁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

2、国家安全工作的含义是什么?

广义上来说,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在我国就是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工作;狭义上说,在隐蔽战线上为保障国家根本利益而进行的情报工作和反间谍、反敌对势力的颠覆、渗透、分裂、破坏活动等工作的总和。

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20XX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国安委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这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因此,2024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这个时间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时刻不忘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

4、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保障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并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危害我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7、“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有哪些?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言论,或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人员的。

8、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哪些?

(1)教育防范的义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及时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3)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4)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证据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 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保守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6)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不得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9、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主要有:

(1)检举、控诉和申诉权。《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2)要求赔偿、补偿权。《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申请行政复议权。公民、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提起行政诉讼权。依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还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公民、组织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5)受保护和受奖励权。《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10、 国家安全机关有哪些职权?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情况;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地区;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和单位;查看或调阅有关资料、档案、物品;

(4)紧急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5)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6)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7)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对国家安全机关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予检查;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9)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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