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访答复意见书格式 信访书面答复规定(四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信访答复意见书格式 信访书面答复规定篇一
我街接到 纪委关于××××所的一封信访件后,非常重视,把信访件处理同××所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和查帐等三种方法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如实情况及时向主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所班子成员及职工、一线工人代表及时反馈,征求意见,得到了××所职工的好评。经街道党工委联席会、党工委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反映班子团结和福利搞不上去的问题。经调查:××所班子团结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工作关系不协调,性格上存在不同的差异,与群众关系沟通联系不够造成。对福利搞不上去的问题,主要是加班资、工龄假、工休三个方面的问题,造成反映福利搞不上去的原因是因为加班发放不及时;工龄假自九八年抗洪以来一直未恢复等方面的原因。如性格有的急躁,有的缓慢;主要负责人刘海沙对工作没有集思广义,与群众和班子成员沟通少,但工作仍能正常进行。××所职工反映福利不好,主要是加班工资、工龄假、工休三个方面的问题。造成职工上访的原因主要是:①节日加班工资到位不及时,平时加班无加班工资;②关于工龄假的问题。自九八抗洪和××体制改革以来,××所停止工龄休假,直至现在还未恢复。③关于工休的问题。目前,××所有97名临时工,设9 个班组,由于××所工作性质实行“三班倒”工作制,倒完早、中、晚三个班,休息一天。
2、关于慰问金不知去向的问题。经查帐,××所2024年和~年春节期间,共接收××政府16200元和15200元慰问金,经查账核实,这两笔钱均已发放到职工个人27400元,其中有4000元未发放给个人,已由××所出纳夏小春进入××所账户(进账凭证和慰问金收据附后)。没有××组织部张部长慰问××所这一回事。
3、关于××所正式职工停薪留职人员工资去向问题。据调查,××××所有4名正式职工自行离岗,人员分别是李莉芬、朱育声、~、陈敏新。通过查账,这笔资金用途一是: 一是由出纳夏小春进入预算外资金;二是用于发放职工××节福利费;三是用于支付南湖垃圾中转台水电、餐费;四是用于发放全所2024年职工年终奖;五是用于借给困难职工、因病住院子职工医疗费等。
4、关于××所职工一名陌生临时工名字的工资问题。经查帐核实,××××所存在一名叫郭翠荣的临时工,自2024年元月至现在每月领取工资,两年期间共计18202.50元。据了解,这笔款项主要用途:①用白纸条没有正式发票,造工资名册从中开支;②晚上加班检查用餐费、垃圾站设备及汽车修理工时费及材料费没有发票的开支等,这些都无正规发票,就从工资表中来充销,当时都有白纸条,后来未保存。(附情况说明)
5、关于一线工人迟到5分钟扣一元钱的资金去向问题。据查实,为加强××所工作运行,加强效率与工资挂钩,实行工资浮动,对上班脱岗、违章实行罚款。自2024年至~年9月,共罚款4799.70元。这笔款项已由出纳夏小春进入预算外账户。(附进账凭证)
6、关于反映纪律松懈、大吃大喝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有时上行政班的人员含所领导中午下班后打牌,不注意超过了下午上班时间,引起群众的不满,当发工资时,或垃圾运不出去时,所里职工不能离岗,所里领导与其他工人凑份去上餐馆,群众误以为是公款大吃大喝。
二、存在的问题
1、××所班子成员关系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存在关系不协调,与一线工人沟通联系不够密切。
2、在财务管理上,没有实行财务公开,带来职工的猜疑,在管理上没有创新,按照历史遗留的老方法运行。从调查了解和查账中,未发现××所主要负责人刘海沙有个人贪污行为。但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不足。
三、街道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结果,经街道党工委委员会议、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结合××××体制改革精神,组合新一届××所班子,及时组织协调班子成员关系,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收费力度,切实提高××所职工待遇。
2、要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每季度在××所内公开,对财务开支情况定期向班子成员通报,对重大问题要有××所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及时向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通气。
3、要尽快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双向反馈制度、用工人员制度、劳保用品管理等制度,按章办事。
4、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技能学习,严禁在办公场所打牌和酗酒,以及酒后睡觉等不良现象发生,发现严肃处理。
5、根据调查结果,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报请××纪委信访件终结。
信访答复意见书格式 信访书面答复规定篇二
x 办理政协提案答复格式
西双版纳州 市(县)委(办、局)
„ ‟ 号 签发人:
对政协西双版纳州 届 次会议
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 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
办理,现答复如下:
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抄送部门:(注:在右上角“x”处标明办理结果,即“a”、“b”、“c”)
x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
西双版纳州 市(县)委(办、局)
„ ‟ 号 签发人:
对西双版纳州 届人大 次会议
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
办理,现答复如下:
印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抄送部门:(注:在右上角“x”处标明办理结果,即“a”、“b”、“c”)
信访答复意见书格式 信访书面答复规定篇三
反映××问题的答复
×××同志:
你于×月×日来信(上访)反映的××问题,市信访局于×月×日转我单位办
理,现答复如下:
×××××××××××(正文)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信访人签字及意见:
××××年×月×日
于天访交(2024)18044259号信访件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12-20 作者:环保局 来源:天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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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
天访交(2024)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所反映的碾石场位于始丰街道龙三村大坝里,从属于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绮华,总经理是张德金。该碾石场主要从事碾石成沙加工,利用夜间谷电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噪声和黄泥浆水产生,黄泥浆水经二个沉降池处理后再排入始丰溪河段的桃地里,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至今该碾石场未办理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
二、调查经过
投诉人在2024年1月21日向我局反映该碾石场的环境污染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在1月24日向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天访交(2024)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我局在3月份又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完成限期改正内容,至今仍未报批环保手续,但产生的黄泥浆水已循环利用,沉降的泥浆抽到槽车外送处置。
三、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同时我局将对该碾石场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
天台县环境保护局 2024年4月1日
关于李学良等同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信访件的答复函
时间:2024-10-14 16:0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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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
贵局转来的李学良等福鼎市点头镇龙田村民反映垦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的信访件(鼎信组查函[2024]211号)已收悉。8月26日,我局由张忠坤副局长为组长,抽调局经管站、信访办等5名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点头镇就该信访件的内容展开调查,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2年,原福鼎县政府在点头镇的龙田、观洋、江美、衣山等四个村的滩涂地上,投资兴建围海造田工程。
1990年,围垦结束后,福鼎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点头镇垦区土地开发和管理的通知》(鼎政[1990]综38号文),文件中规定: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生产用地只能分配到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镇政府同村委会签订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准分配到户;承包经营单位每年每亩上交土地使用费20元。同年三月,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签订《点头垦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就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承包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但是,龙田村将点头镇分配的土地又分发到所辖生产队。1991年,信访人李学良等人所属的生产队将原垦区滩涂按人均分到户,村与农户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滩涂由承包户进行种养,税费没有承担。
1992年,为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加快点头经济建设步伐,点头镇政府研究决定,与县水产局、粮食局等部门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在点头垦区内利用原有的虾塘设施,重新开发点头垦区虾塘。为此,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4月签订《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书》,协议就位置、面积、用地期限、补偿办法、其他事项等都作了商定,补偿办法中规定龙田村村农业税由虾塘的使用者代缴。
2024年,李学良等信访人起诉点头镇,要求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信访人的申诉要求
1、《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规定:虾塘经营者代缴的农业税是农户当年所需上交的农业税,但2024年开始,我国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也就是说虾塘经营者自2024年起,没有支付补偿费,所以从2024年起,虾塘经营者应向农户交纳租金。
2、《用地协议》是点头镇政府与部分村干部私自签订的,是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该协议无效。
3、请求将垦区土地返还给农户经营。
三、处理意见
我们认为:点头垦区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围海造田工程,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点头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接受代管国有土地,按县政府文件规定,龙田等村集体只能拥有垦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不准分到户。信访人仅为龙田村部分村民,不能简单代表村委会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如下:
1、垦区土地为国家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等的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民
委员会发包,其承包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承包程序合法,其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2、信访人所申诉的事项是全体村民的利益问题,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来申诉,所以信访人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选举并确认为合法的主体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诉。
福鼎市农业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信访答复意见书格式 信访书面答复规定篇四
信访件办理答复格式及要求
市信访局的信访件为景信案字〔××××〕×号,各单位务
必按要求和时限办理答复,超
时限办复的将通报批评,办理不规范的将发回重新办理。信访件的办复件,除答复上访人外要
抄送市信访局,以便向上级反馈办理情况。
一、答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2.受理单位的核查情况;
3.与之相关的政策法律;
4.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的处理结论;
5.对本处理不服的救济渠道。
二、具体格式
关于景信案字〔××××〕×号×××同志
反映××问题的答复
×××同志:
你于×月×日来信(上访)反映的××问题,市信访局于×月×日转我单位办
理,现答复如下:
×××××××××××(正文)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信访人签字及意见:
××××年×月×日
于天访交(2024)18044259号信访件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12-20 作者:环保局 来源:天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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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访交(2024)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所反映的碾石场位于始丰街道龙三村大坝里,从属于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绮华,总经理是张德金。该碾石场主要从事碾石成沙加工,利用夜间谷电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噪声和黄泥浆水产生,黄泥浆水经二个沉降池处理后再排入始丰溪河段的桃地里,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至今该碾石场未办理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
二、调查经过
投诉人在2024年1月21日向我局反映该碾石场的环境污染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在1月24日向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天访交(2024)18044259号信访件收悉后,我局在3月份又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完成限期改正内容,至今仍未报批环保手续,但产生的黄泥浆水已循环利用,沉降的泥浆抽到槽车外送处置。
三、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同时我局将对该碾石场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
天台县环境保护局 2024年4月1日
关于李学良等同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信访件的答复函
时间:2024-10-14 16:0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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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
贵局转来的李学良等福鼎市点头镇龙田村民反映垦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的信访件(鼎信组查函[2024]211号)已收悉。8月26日,我局由张忠坤副局长为组长,抽调局经管站、信访办等5名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点头镇就该信访件的内容展开调查,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2年,原福鼎县政府在点头镇的龙田、观洋、江美、衣山等四个村的滩涂地上,投资兴建围海造田工程。
1990年,围垦结束后,福鼎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点头镇垦区土地开发和管理的通知》(鼎政[1990]综38号文),文件中规定: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生产用地只能分配到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镇政府同村委会签订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准分配到户;承包经营单位每年每亩上交土地使用费20元。同年三月,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签订《点头垦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就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承包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但是,龙田村将点头镇分配的土地又分发到所辖生产队。1991年,信访人李学良等人所属的生产队将原垦区滩涂按人均分到户,村与农户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滩涂由承包户进行种养,税费没有承担。
1992年,为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加快点头经济建设步伐,点头镇政府研究决定,与县水产局、粮食局等部门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在点头垦区内利用原有的虾塘设施,重新开发点头垦区虾塘。为此,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4月签订《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书》,协议就位置、面积、用地期限、补偿办法、其他事项等都作了商定,补偿办法中规定龙田村村农业税由虾塘的使用者代缴。
2024年,李学良等信访人起诉点头镇,要求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信访人的申诉要求
1、《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规定:虾塘经营者代缴的农业税是农户当年所需上交的农业税,但2024年开始,我国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也就是说虾塘经营者自2024年起,没有支付补偿费,所以从2024年起,虾塘经营者应向农户交纳租金。
2、《用地协议》是点头镇政府与部分村干部私自签订的,是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该协议无效。
3、请求将垦区土地返还给农户经营。
三、处理意见
我们认为:点头垦区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围海造田工程,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点头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接受代管国有土地,按县政府文件规定,龙田等村集体只能拥有垦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不准分到户。信访人仅为龙田村部分村民,不能简单代表村委会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如下:
1、垦区土地为国家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等的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民委员会发包,其承包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承包程序合法,其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2、信访人所申诉的事项是全体村民的利益问题,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来申诉,所以信访人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选举并确认为合法的主体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诉。
福鼎市农业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