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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9篇)

时间:2024-10-03 21:24:00来源:网络 作者:醉人清风 点击: 19 次 下载.docx文档

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信访工作“三无”创建为抓手,全面完善“县级统筹、乡镇(部门)负责、以村为主”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真正把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的信访突出问题和各种矛盾隐患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20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县信访接待中心、各乡镇群众工作站(民情服务中心)、各单位信访办、各村(社区)群众工作室。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实职领导,各乡镇、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各驻村干部、各村支两委成员。

1.健全领导接访日接待日制度。将每周一定为领导信访接待日,各级各部门要提前公布接访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值班时间,履行好签到、登记、交办和处理职责。县级领导接访坚持以预约接访和随机接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做到以预约接访为主。县级领导主要是受理群众反映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以及各级各部门受理后解决不了的重大或疑难信访问题。各乡镇(单位)、各村(社区)要制定完善的领导信访接待日方案。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每周一至少有一人在乡镇机关接访,其他时候(含双休日)必须有一名班子成员在乡镇机关接访。市属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周一必须在机关接访,且做到有访必接,有接必办。乡镇驻村干部每月到联点的村(社区)开展3次以上的走访、下访,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到村(社区)开展联合接访。平时每天至少有1名村(社区)班子成员在村(社区)级群众来访接待室接访。

2.精心组织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县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原则上每周一安排一次(特别防护期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安排),接访地点设县信访接待矛盾调处中心。每次由两名在职县级领导接访,并确保有一名县委或县政府领导牵头(见附件),同时由协助其工作的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负责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信访局负责人陪同接访。县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表将在绥宁县电视台和绥宁县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县信访局要提前通知接访领导,负责接访的领导同志要按照接待日安排表,准时到达接待地点,认真接访。确因重要公务不能到场接访的,领导本人要提前与下一轮接访领导协商替换,确保县领导信访接待日有县领导接访。各乡镇和市属县直机关、各村(社区)必须精心组织好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

3.切实保证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效果。县级领导接待受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应坚持务实高效,能够当即解决的,当场予以答复、解决;可能解决,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来访群众宣讲好政策,解释清楚,做好思想工作。县级领导在信访接待日批示给有关乡镇、部门的,县信访局要迅速转办,及时督促落实。对一些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包案领导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对县领导在信访接待日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办理,并及时向信访群众答复。有关乡镇和部门信访处理意见和向群众反馈的情况,要报告给批示交办的县领导,并抄送县信访局。各乡镇(部门)、各村(社区)要强化接访工作职责,确保来访事项在乡镇(部门)或村(社区)就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严禁越级走访。

4.维护好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工作秩序。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信访权利,且做到依法信访、文明信访。要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妥善化解集体访、重复访和越级访等突出问题,依法处置无理缠访户,切实维护信访户合法权益。凡发生非正常上访,相关乡镇和市属县直机关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到县级领导接访场所接访、处访,确保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活动有序开展。各乡镇(部门)、各村(社区)制定相应措施维护好本级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工作秩序。

5.加强督查考核工作。县信访局要加强对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各乡镇要加强对各村(社区)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信访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促进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有效维护我辖区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我辖区实际,特制定201*年度工作措施如下。

我所根据辖区内7个行政村调解委员会队伍实际,组建完成了21名矛盾纠纷调解员队伍,并在1月5日会同牛头店司法所对21名矛盾纠纷调解员进行了岗前培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1、坚持注重预防,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制度。要求各责任区民警认真执行每周排查矛盾纠纷工作,排查的范围包括各种信访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

2、强化矛盾纠纷的调解责任者,将责任分解到人,任务落实到人,根据谁的责任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包办制,各责任区民警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有效

地进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限办时间,做到矛盾不化解不销帐,问题不解决不结案。

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合力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整合镇综治办、司法所力量,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和村民小组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

4、进一步强化非正常越级上访应急处置工作。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过程中,当事人由于对相关部门的处置结果不服或出于某种目的,出现非正常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闹访、静坐等情况发生时,派出所领导及责任区民警,在接到相关情况报告后,务必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向相关部门汇报,及时赶往现场,做好安抚、化解、劝返工作,负责将上访群众劝回,平息事态。

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抓好排查环节。对本辖区重点问题、重点人群的排查,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专项治理。二是抓好调处环节。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抓好防范环节。充分发挥村民调解会、治保会和治安联防队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

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三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华容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化解。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坚持三调联动、形成合力,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总结我国成功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

        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陶伟军为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及其他相关分管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党政负责人、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志辉任办公室主任,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双永华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相应组建班子,压实责任,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共同推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各村参加、群众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乡镇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2、综治中心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乡镇综治办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密切关注本乡镇社会稳定形势,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3、政法机关、政府法制办和信访局要肩负起重要责任。

法 院  要发挥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检察院  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

公安局  要进一步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司法局  要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组织、推动律师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政府法制办  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加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民商事仲裁等机制建设。

信访局  要健全完善与综治中心衔接的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

人社局  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卫计局  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

国土局  要依托综治中心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农业局  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  要大力加强12315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积极引导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健全完善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经营者首问责任等制度,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民政局  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协助调解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

住建局  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环保局  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

人民银行  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支持和鼓励多方参与。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

总工会  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

共青团  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 联  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法学会 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在基层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村(社区)配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帮助审查各类合同等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调解等非诉服务的操作规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的涉法涉诉信访,可由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实现息诉息访。

1、规范加强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乡镇、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建立与相关单位间的纠纷移交委托、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①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卫计、工商质监、发改(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并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综治中心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综治中心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②拓展司法调解范围。法院要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推动有条件的基层法庭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诉讼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小额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2、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推动仲裁健康发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建设,规范运行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仲裁机构要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3、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经费保障等相关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1、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县直单位每个月召开一次,乡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

2、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3、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1、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的重要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乡镇、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强化综治中心实战功能,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在乡镇综治中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基层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在村(社区)综治中心,健全工作制度,推动与“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者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通过基层综治中心,推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对矛盾纠纷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2、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缓解审判压力。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要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的有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司法局要会同公安局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对接报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综治中心分流引导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3、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机关以及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4、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机遇,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学习“网上枫桥”等经验,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以及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1、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乡镇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乡镇,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律师、仲裁员等法律工作者要更新观念,在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努力照应当事人不同需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员队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鼓励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培训机构。

3、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行政调解组织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完善诉讼费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避免滥诉、恶意诉讼,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

4、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居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建立心理疏导服务体系,推动村(社区)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

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四

全面推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四个”建设,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泛开展当前社会突出矛盾及苗头隐患问题“大排查”,全面掌握民政系统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隐患问题,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摸清因城乡低保、军队退伍人员安置、失业城镇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农村两老、殡葬改革、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及其隐患;集访、群访、涉法涉诉和进京到省、到市到县“越级访”,且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信访难案、积案、老案等突出矛盾或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坚持“分类梳理、逐个研判、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各单位要针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已经反映出来的矛盾纠纷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隐患,要分级分类,逐一进行梳理、逐个分析研判;逐一理清纠纷缘由,逐个找准问题症结;逐一评估风险,逐个制定调处方案,做到“件件有分析,事事有着落”。真正做到排查一件、解决一件、稳定一片。

(二)坚持“条块联手互动”的原则。调处化解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落实有效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措施,逐个落实责任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对重大疑难纠纷要实行“一案一策”包案调解,明确化解时限,落实稳控责任。多策并举,攻坚克难。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坚持“严格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责任,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对排查工作组织不力,化解工作不及时,导致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究单位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坚持“着眼长远,源头治理”的原则。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当前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总结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以来的成功经验和运行规律,把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密联系和服务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四个”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建立完善源头化解突出矛盾和解决深层次问题的长远之计和治本之策。

从3月至年底,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破难”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大排查”(3月16日至4月10日)

1、全面动员部署。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分工,广泛宣传发动,打一场集中化解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攻坚战”。

2、全面摸底排查。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全面加大排查工作频率和组织开展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等针对性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排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全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隐患和死角。同时,按照矛盾纠纷的不同性质、特点进行分类梳理,按照“归口处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调处期限。要对排查梳理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报表,及时上报。

3、专题分析研判。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组织进行分析研判。一是逐一进行分类,界定矛盾纠纷的影响程度,分析纠纷动向、趋势,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是逐一研究调处化解措施,明确化解责任。排查出来的每件纠纷和问题都要落实调处化解的包案领导、具体调解责任人,明确调解措施、化解时限和回访、倒查责任,配套落实稳控措施。

(二)集中攻坚“大化解”(4月至9月)

1、“就近就快”化解矛盾。按照层级管理和“就近就快”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照分析研判明确的调解措施和责任,要立即组织调处化解,落实稳控责任。努力实现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调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新产生的矛盾演化为新的信访问题,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2、协调联动“攻坚破难”。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调处。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要做到及时调处,及时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对“急、大、难”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启动“大调解”体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整合各类资源,多策并举,联动联调。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等“四个一”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集中调处,限期解决。努力做到化积案、消老案、攻难案,确保集中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切实落实稳控措施。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重大矛盾、缠诉缠访问题和排查出来的重大纠纷隐患要在调解工作开展的同时,要按照“四个一”的要求逐个落实具体稳控措施,切实做到一案一策,确保社会稳定。

(三)总结考评,落实责任倒查(10月至12月)

各单位对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效进行总结回顾,推广典型,形成经验。建立排查化解突出矛盾责任倒查机制,开展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对摸底排查责任不落实,造成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的矛盾和问题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调处,以及因工作不落实、敷衍塞责等造成群体性事件、进京到省越级访、群访集访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局综治办将定期不定期跟踪督查,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将纳入20_年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站在全局高度,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破难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加责任感、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本次专项行动,以实际行动为“四个”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维稳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具体抓,努力形成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加强督导。各单位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坚持“走出去、沉下去,贴近群众、贴近产生矛盾和问题的重点地方和重点区域,把情况摸透、问题找准、工作做实”的要求,扎实推进各阶段的工作。局综治办将组织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五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规范我乡矛盾纠纷调处及信访突出问题的处理,按照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构建调解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和系统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灵、发现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则, 健全完善乡、村(居)二级综治中心调解组织网络,依照 “三色预警、分级处理”工作机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 工作目标,全面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成立棕坪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乡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治中心,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统筹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调联动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汇总、分析研判、分流交办、督办督导、考核通报等工作;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经验总结及推广工作;完成县综治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村(居)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体系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总支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村综治中心,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选齐配强领导小组成员。开展好矛盾纠纷摸排登记、分析研判、调处化解及信息上报等工作;按时完成乡综治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设立网格调解组织。以自然组、小区(楼院)等为基本单位,合理划分网格,在网格中设立调解员,负责网格内矛盾 纠纷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预警、分级处理”制度

1.三色预警。对受理登记的矛盾纠纷,分红、黄、蓝三色 分类预警。将“不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类矛盾纠纷”定为蓝色。将“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纠纷”定为黄色。将“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非访、极端案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定为红色。

2.分级处理。矛盾纠纷由同级综治中心分色预警后,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调处。

(1)村(居)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蓝色的,由村(居)网格包保干部组织网格调解员化解;属于黄色的,由村(居)主要领导组织调委会化解;属于红色的,由乡(镇、街道)挂帮村领导组织化解。化解成功的办结归档,确实不能化解的,经村(居)总支书记签字后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2)乡综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蓝色的,由乡综治中心组织化解或以“交办”形式交由属地村(居)化解;属于黄色的,由乡综治中心明确分管行业或挂帮村领导组织化解;属于红色的,由乡党委主要领导组织化解。化解成功的办结归档,确实不能化解的,经乡党委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综治中心。

(一)强化认识,履职尽责:矛盾纠纷调处及突出信访问题的处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各村书记主任、部门负责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细化工作措施,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各级干部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做一个调解矛盾纠纷及解决信访问题的能手。

(二)坚持调解原则:矛盾纠纷调处及信访突出问题的处理坚持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疑难事不出乡,不发生因纠纷调处不及时上升为刑事案件,不发生问题未及时处理而发生到县到市到省进京的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严格依法调解,规范调解过程。调解矛盾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结合民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必须有书面调解协议书,重大矛盾纠纷必须具备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突出信访问题,除具备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外应具备建议意见书。调解或未调解的矛盾纠纷实行日登记、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记内容详实,分析问题要切合实际,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体。

(四)坚持分级调解,规范调解秩序:发生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后实行三步调解法:第一步由管辖的村或部门按照第三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介入进行初始调解,调解成功的纠纷或信访突出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调解卷宗交综治中心备案;第二步针对第一步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由村和挂村领导联系涉及纠纷或信访突出问题的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纠纷或信访突出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调解卷宗交综治中心备案;第三步针对第二步调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信访突出问题由挂村领导签字审核后交乡综治工作中心,由乡综治工作中心主任组织政法及相关部门联合调解。

(五)强化督促管理:乡综治工作中心接到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按本处理办法分级调解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解决问题村、单位进行初次调解,并要求相关村或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乡综治工作中心,乡综治中心对二步调解未成功的矛盾纠纷及信访问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建议意见书等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补齐相关材料。

(六)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乡综治工作中心对矛盾纠纷调处和突出信访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对违反本办法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1.对群众到综治工作中心或乡领导反映的矛盾纠纷

及突出信访问题,经核实各村、单位未作处理或不了解情况的进行全乡通报批评。

2.对矛盾纠纷调处或处理不及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

件的或出现到县到市到省进京上访的取消该单位或村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不称职处理,同时交纪检监委追究相关责任。

3.对矛盾纠纷未调处或调处不及时酿成严重刑事案

或群体性上访的,由乡纪委按干部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政法机关追究责任。

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六

为做好全旗卫生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关于维稳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组织干部真正深入到基层一线、深入到农牧民当中,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突出排查化解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突出排查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苗头隐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改善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把存在的医药矛盾和问题隐患查清,把凸显的医药矛盾问题及时化解,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任务:

1.及时组织干部排查掌握矛盾纠纷的底数,建立统一的工作台帐,为动态掌控和化解社会矛盾问题提供基础依据。

2.依法依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及时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问题,理顺群众情绪。

3.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对于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做到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上报化解、第一时间处置。

4.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基层组织职能转变,使广大干部真正深入基层,到田间地头、农牧民家中、企业内了解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好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

(一)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卫生局统一领导下,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负责组织抓好本单位和所联系嘎查村(社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到齐抓共管、注重实效。

(二)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注重解决面上浮现出的社会矛盾问题,又要注重研究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积极探索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路和办法,做到标本兼治、统筹兼顾。

(三)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抽调干部驻嘎查村(社区)、驻企业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又要着眼长远,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做到长抓不懈。

1.排查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2.排查化解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排查化解公共医疗卫生领域公共安全方面存在的苗头隐

患。

4.排查化解其它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因素。

本次活动从20_年5月28日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8日—6月5日)。召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会议动员部署会议,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动员部署。

(二)动态摸排阶段(6月6日—6月15日)。

1.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各医疗卫生单位、旗卫生局相关责任股室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启动矛盾纠风和问题隐患“日报告”制度,坚持按月、按周定期排查制度,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分析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动态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摸清矛盾纠纷底数。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统计、梳理、分析和研判,做到群众诉求底数清、情况明,有稳控措施、解决方案。各医疗卫生单位于6月15日前填写“**托克前旗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登记表(总表)”上报旗政法委、维稳办、群众工作部备案。

2.建立台帐,上报备案。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已掌握和新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隐患要逐人逐案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台帐,注明产生原因、涉及人员、责任单位、包案领导、解决办法、办结时限六个要素,分类梳理后进行汇总,各医疗卫生单位于6

月15日前填写“**托克前旗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台帐(分表)”上报旗政法委、维稳办、群众工作部备案。在重大政治节日活动和敏感节点期间实行信访信息“零报告”制度和信访形势“日研判”机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三)集中化解阶段(6月l6日—9月30日)。

1.分解任务,调处化解。“三驻”干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上级交办案件,妥善化解,确实无法化解的采取“代理群众信访”的做法,主动协调、争取有关部门解决。按照“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人马,一个方案,一包到底”的“五个一”调处化解机制要求。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及化解时限,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组织调处化解,对重点信访案件和重点教育对象,要落实“包情况掌握、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五包”责任制。

2.深入走访,公开接访。“三驻”干部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到农牧户、居民家中,问冷暖、问疾苦,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掌握涉稳苗头。特别是走访困难群众和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尽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落实领导信访工作日制度,领导班子全员参与、轮流接访,将接谈的信访事项详细登记,及时转入“五个一”调处化解机制。要把定点接访与重点约访、带案下访、基层巡访相结合,深入群众,听取多方面意见。“三驻”干部要认真填写“**托克前旗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带案下访登记表”,并于每月20目前将登记表报旗政法委、维稳办、群众工作部备案。

3.集中化解,解决问题。“三驻”干部要将走访、排查、稳控、化解工作贯穿排查化解全过程,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在排查中,对存在的矛盾纠纷隐患问题,及时汇总和梳理。对诉求合理的,及时组织解决,不留隐患;对诉求合理但基层无法解决的,逐级报告,按职能、权限、期限解决;对诉求无理的,做好政策解释、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对缠访、闹访、非访的,依法处理。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逐件分析研判。谁制造矛盾,谁负责解决,不得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4.案件归档,核查终结。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已经化解的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并填写“**托克前旗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结案备案表”上报旗政法委、维稳办、群众工作部备案。

(四)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跟踪回访。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所进驻嘎查村(社区)、企业的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进行回访,对本次“三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和自查自纠,对问题处理不彻底的案件,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2.强化督查。督查工作要将面上督查和重点督查结合起来。旗卫生局将组织督查组将适时深入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指导。视情况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督办,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全程督导检查,一级一级抓检查,一件一件抓落实,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不推诿、不扯皮、不“梗阻”。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要采取走下去检查、请上来约谈等形式进行重点指导。通过督导检查,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3.稳控管理。对一些不合理、不具备解决条件和结案后上访人仍不服,还有上访苗头的,做好教育稳控工作,并落实“五个一”调处化解机制和“五包”责任制,防止到市赴区进京上访。对继续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的,依法处置。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总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问题要亲自包案解决。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完成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严格责任查究。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将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维护稳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严格奖惩。

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七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1、奖惩考核的依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依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专门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绩作为最终奖惩依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奖励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奖励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及时、有效,并规范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成功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规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奖励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2)惩处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现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规范、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公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镇、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社区(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八

一、会议基本情况

1月22日上午,xx镇在镇政府会议室主持召开了x年1月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镇党委副书记姚旺通知、武装部长王思仁同志、司法所所长陈玉钦、梁碧川,派出所所长王方锐、各村委会书记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姚旺副书记主持。

会议期间,各村委会书记对1月份各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汇报,并提出在工作的过程当中的不足和今年的工作计划。

最后,姚旺副书记指出: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认真总结去年的工作经验,吸取经验教训,在以往的矛盾纠纷事件中找出问题所在,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丰富我们的工作方法,不能过于简单粗暴,更不能敷衍了事,一定要实事求是,为人民群众解决各类纠纷事件。

二、矛盾纠纷总体情况

1月份,我镇各单位、各村委会各类新增矛盾纠纷事件为5宗,排查矛盾纠纷为5宗,调处成功3宗,剩余2宗。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我镇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实时的把握跟踪控制并处理纠纷事件,及时调解好,最大程度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事件。

三、排查出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及调处情况

1月份,我镇没有发生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的事件。

四、排查出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

1月份,我镇没有排查出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

五、形式分析及意见建议

春节将近,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委会的矛盾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在春节期间,群众在拜年时,经常会出现酒后打架斗殴的事情发生。因此,各村委会的治安巡防队伍要实时做好巡查工作,避免引发更大的事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

记录人:王

推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九

今年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__社区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社会调委会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社区上半年组织各类居民法律知识学习班期,用发生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坚持各类法律知识宣传,受益多人。每逢过节时,社区工作人员一起挨户向居民宣传“五防”知识。调解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增强了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了一方平安。

人民调解工作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

一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

二是治保员和义务联防队员即是工作人员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利用他们入户走访,调解。

对已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进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规范了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注意选择调解方式。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对于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也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今年小区在改造,纠纷比较多,我们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为进上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我们__社区调委会把“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调委会成立了“两劳”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社区调委会还建立了帮教档案,设立登记卡和跟踪教育卡,并建立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逐个落实了帮教责任人,辖区共有个重点人员,社区片警和调解员经常去重点人员家与他们谈话,共谈话次,同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希望他们改过自新,通过就业和劳动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

上半年__社区调解工作抓得紧,信息通畅,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补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给居民一个社区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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